⒈ 唐宋时规定官员的服色,四、五品服緋,未至五品者特许服绯,称为“借緋”。绯,大红色。参见“借紫”。
引《通典·礼二十三》:“开元八年二月,敕都督、刺史品卑者借緋及鱼袋。”亦称“借牙緋”。牙,即象笏。 宋制五品以上用象笏,借绯时并借象笏,故云。 宋陆游《老学庵笔记》卷一:“王嘉叟自洪倅召为光禄丞, 李德远亦召为太常丞。一日相遇於景灵幕次, 李谓王曰:‘见公告词云:其鐫月廩,仍褫身章。’谓通判借牙緋,入朝则服緑,又俸薄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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