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长名牓”。 唐代按资历考绩依次诠补官吏的名单。参见“长名”。
引《新唐书·选举志下》:“高宗总章二年,司列少常伯裴行俭始设长名牓,引銓注法,復定州县升降为八等,其三京、五府、都护、都督府,悉有差次,量官资授之。”
《新唐书·裴光庭传》:“初,吏部求人不以资考为限,所奬拔惟其才,往往得俊乂任之,士亦自奋。其后士人猥众,专务趋竞,詮品枉橈。 光庭惩之,因行俭长名榜,乃为循资格,无贤不肖,一据资考配拟。”
清王鸣盛《十七史商榷·长名榜》:“所谓长名牓,言豫为长榜,具列其名,每遇銓选,据此为定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