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宋时替官府收税,并领取薪俸的富户。
引《资治通鉴·后周世宗显德五年》:“﹝十一月﹞丙戌,詔凡诸色课户及俸户,并勒归州县。”胡三省注:“唐又薄敛一岁税,以高户主之,月收息给俸,此所谓俸户也。”宋曾巩《本朝政要策·俸禄》:“太祖哀怜元元之困,而患吏之烦扰,欲高吏之行以便民,於是定俸户之制,脩益俸之令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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