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交付法司论罪。 唐张鷟《朝野佥载》卷三:“襄州胡延庆得一龟,以丹漆书其腹曰‘天子万万年’以进之。凤阁侍郎李昭德以刀刮之并尽,奏请付法。
引则天曰:‘此非恶心也。’捨而勿问。”
《太平广记》卷三〇九引唐谷神子《博异记·张遵言》:“前者夜叉牛叔良等七人,为追张遵言不到,尽以付法。”
⒉ 指传授佛法。
引《五灯会元·西天祖师·四祖优波毱多尊者》:“﹝尊者﹞復谓曰:如来以大法眼藏次第传授,以至於我,今復付汝。听吾偈言:心自本来心,本心非有法;有法有本心,非心非本法。付法已,乃踊身虚空,呈十八变,却復本座,跏趺而逝。”
吕澂《中国佛学源流略讲》第九讲:“他( 弘忍 )也要效法老师的作风,保持以前单传的方式,而慧能恰巧也是那样纯朴,所以说他单独付法给慧能,这是有可能的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