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古代井田制,百亩为“夫”,三夫为“屋”。一屋三夫互相担保,以缴纳赋税。
引《周礼·地官·小司徒》:“及大比,六乡四郊之吏平教治、正政事,攷夫屋。”郑玄注:“夫三为屋,屋三为井,出地贡者三三相任。”贾公彦疏:“一井之内九夫,三夫为屋,是一屋三夫,自相保任,故云‘三三相任’。据井而言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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