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养媳妇yǎngxífu
[child daughter-in-law] 〈方〉∶童养媳
【】⒈ 亦省称“养媳”。
引语本《三国志·魏志·东沃沮传》“饮食居处,衣服礼节,有似句丽” 裴松之注引三国魏鱼豢《魏略》:“其嫁娶之法,女年十岁,已相设许。壻家迎之,长养以为妇。”
孙锦标《通俗常言疏证·家族》:“养媳妇,《三国志·东夷传》:‘ 沃沮国女至十岁,壻家即迎之,长养为妇。’今人所谓养媳妇是也。”
清采蘅子《虫鸣漫录》卷二:“有养媳十二三龄,依夫姊而居。”
《戏曲剧本选集·蓝桥会》:“韦郎一去无音信,我在中途遇强人,卖与蓝家做养媳,从此跳下陷人坑。”
称谓。称寄养夫家,等待年长后成婚的女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