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掘穴下棺,以所出土覆于棺上为坟,建陵墓。
引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:“先帝为咸阳朝廷小,故营阿房宫,为室堂未就,会上崩,罢其作者,復土酈山。”
《周礼·地官·小师徒》“大丧,帅邦役,治其政教” 汉郑玄注:“丧役,正棺引窆復土。”
贾公彦疏:“復土者,掘坎之时,掘土向外,下棺之后,反復此土,以为丘陵,故云復土。”
《宋书·百官志上》:“司空,一人……大丧掌将校復土。”
宋周煇《清波别志》卷下:“祐陵復土,被命撰哀册文。”
⒉ 收复失地。
引明沉德符《野获编补遗·礼部·议革张浚祀》:“若曲端之见杀,及浚之屡败,史册事俱难掩,而中不无掩饰,故不谓其杀戮忠良,败坏国事,而反谓其能雪讎復土,谬归以中兴之功。”
挖掘洞穴放下棺木,再用所挖的泥土覆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