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背弃约言。
引晋干宝《搜神记》卷三:“﹝隗炤﹞临终书板,授其妻曰:‘……此人负吾金,即以此板往责之,勿负言也。’”唐贾岛《题李凝幽居》诗:“暂去还来此,幽期不负言。”明冯梦龙《情史·情报·袁乞妻》:“君先结誓,何负言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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