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斧质”。
⒉ 斧子与铁鍖,古代刑具。行刑时置人于鍖上,以斧砍之。
引《晏子春秋·问下十一》:“寡君之事毕矣, 婴无斧鑕之罪,请辞而行。”
《吕氏春秋·贵直》:“王曰:‘行法。’吏陈斧质於东閭。”
《汉书·项籍传》:“孰与身伏斧质,妻子为戮乎?”
颜师古注:“质谓鑕也。古者斩人,加於鍖上而斫之也。”
宋司马光《五哀诗·晁大夫》:“旋闻就斧质,不得解衣冠。”
明无名氏《鸣凤记·杨公劾奸》:“一封奏九重,知他听否,我杨继盛的斧鑕囹圄都在这遭。”
⒊ 泛指罪名。
引田北湖《与某生论韩文书》:“未有左证,竟以己意为信讞,鞭笞斧鑕,横加其身。”
古刑法。置人于铁砧上,以斧砍之。故以斧锧指诛戮之事。《韩非子.外储说左下》:「愿请玺复以治邺,不当请斧锧之罪。」《聊斋志异.卷二.陆判》:「前夕冒渎,今来加斧锧耶?」也作「斧质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