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后以“丧斧”谓失去行旅之费。
引《易·巽》:“丧其资斧。”高亨注:“资,货也;斧,铜币之作斧形者。资斧犹言钱币也。”梁启超《变法通议·论不变法之害》:“滨海小民,无所得食,逃至南洋、美洲诸地,鬻身为奴,犹被驱迫,丧斧以归,驯者转於沟壑,黠者流为盗贼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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