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清两代在云南、贵州、四川、广西等地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,实行流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,旨在加强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统一管理。 明永乐十一年(1413年)平定思州、思南两宣慰使乱后,废土司,设贵州布政使司,置思州、思南等八府。 清雍正时,采用云贵总督鄂尔泰改土归流建议推行于西南诸省。也称改土为流。亦省作“改流”。参阅《明史·贵州土司传》及《云南土司传》、《广西土司传》, 清袁枚《武英殿大学士太傅鄂文端公行略》。
引清魏源《圣武记》卷七:“东川虽已改流三十载,仍为土目盘据。”
明、清时改土官为流官的政策。元代封滇、桂一带的土著酋长为土官,以治理土著,并采世袭制。明代原本沿用,但时有土官虐杀百姓,为患边境,故废除土官制,改以临时任命的流官。清代,云南巡抚鄂尔泰厉行明代的方式,使云、贵一带更加安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