另行授予官职。
⒈ 另行授予官职。
引晋陆机《赠顾交阯公真》诗:“发迹翼藩后,改授抚南裔。”南朝齐王俭《褚渊碑文》:“徵为吏部尚书领卫尉,固让不拜,改授尚书右僕射。”
改变原来官职,重新授与新的官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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