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后因以“割衿”谓割下衣襟交给对方,作为儿女许婚的信物。
引《旧五代史·唐书·王鎔传》:“庄宗以鎔父友,曲加敬异,为之声歌, 鎔亦报之,谓庄宗为四十六舅。中饮, 庄宗抽佩刀断衿为盟,许女妻鎔子昭诲。”《元史·刑法志二》:“诸男女议婚,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,禁之。”
昔时为儿女订婚,仓卒之间来不及置办信物,双方家长遂各自割下一块衣襟,作为信物。见《旧五代史.卷五四.唐书.王镕传》。《元史.卷一○三.刑法志二》:「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,禁之。」也作「割襟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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