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格杀勿论géshā-wùlùn
[be shot down] 对顽抗拒捕或罪大恶极的犯人,按刑律规定,击杀致死不论及执行者的罪行
(好工具)⒈ 谓可将犯罪拒捕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。参见“格杀”。
引清林则徐《体察洋面堵截情形折》:“无论内地何项船隻,驶近夷路,概行追击,倘敢逞兇拒捕,格杀勿论。”
《清史稿·宣统帝纪》:“儻有匪徒从中煽惑,意在作乱者……格杀勿论。”
鲁迅《伪自由书·止哭文学》:“辣椒可以止小儿的大哭,真是空前绝后的奇闻……不过,这是无效的,远不如哭则‘格杀勿论’的灵验。”
叶紫《夜哨线》五:“谁敢反抗命令,惑乱军心:--格杀勿论!”
亦作“格杀弗论”、“格杀无论”。 清夏燮《中西纪事·粤民义师》:“洋人入其界者,登时格杀弗论。”
郭沫若《中国史稿》第五编第三章第三节:“清政府以‘格杀无论’对付人民,人民也以‘格杀无论’对待卖国贼。”
当场击杀而不以杀人论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