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续用他人原韵或题意唱和。
引《新唐书·刘太真传》:“德宗以天下平, 贞元四年九月,詔羣臣宴曲江,自为诗,敕宰相择文人賡和。”明李唐宾《梧桐叶》第一折:“云英,你是裙釵女流之辈,何故賡和他人词章?岂不出丑。”清褚人穫《坚瓠二集·僧妓相讥》:“苏东坡与僧佛印 、妓琴操,每相往来,饮酒賡和。”陈夔龙《梦蕉亭杂记》卷二:“诗载松寿堂《大梁集》中,賡和者廿餘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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