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代官府的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。从北朝起到隋唐,官府常用公款投入商业或贷放市肆取利。 唐武德元年(公元618年)设置公廨本钱,由各州令史经管,人称捉钱令史。每人以五万以下本钱交市肆贩易,每月收取息钱四千文,年息约达本金百分之百,名“月料钱”。以后利率有降低趋势,但到会昌元年(公元841年)月息仍定五分,合年利百分之六十。
引《唐会要》卷九一载, 开元六年(公元718年)秘书少监崔沔说:“收利数多,破产者众……在於平民,已为重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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