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隋唐时期给各官署以所收地租补充办公经费的公田。 隋文帝开皇九年(公元589年),诏给外官公廨田,为公廨田名称之始。 唐制内外各官署均依照等级高低,分别给予公廨田。在京官署公廨田自二十六顷至二顷,在外诸州公廨田自四十顷至一顷。官吏解职,移交后任。公廨田租给农民耕种,苛收地租。 唐以后无给公廨田的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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