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共同参与。
引《宋书·律历志上》:“輒令部郎刘秀、邓昊、王艳、魏邵等与笛工参共作笛,工人造其形,律者定其声,然后器象有制,音均和协。”《隋书·经籍志四》:“又有沙门法显 ……与天竺禪师跋罗,参共辩定,谓《僧祇律》,学者传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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