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代吏役名目的一种。又称弓箭手。 宋初多差富户充当,为县尉所属武装,负责巡逻、缉捕之事。 神宗时由差役改为雇役,空际已成募兵。 元明因之。参阅王曾瑜《宋朝兵制初探》三。
引宋梅尧臣《汝坟贫女》诗序:“时再点弓手,老幼俱集,大雨甚寒,道死者百餘人。”
宋洪迈《夷坚己志·长垣妇人》:“开封长垣县两弓手适村野巡逴。”
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:“宋因前代之制……以耆长、弓手、壮丁逐捕盗贼。”
《元史·兵志四》:“元制,郡邑设弓手,以防盗也。”
《清平山堂话本·杨温拦路虎传》:“杨温打一看时,却是县司弓手五十来人,出巡到此。”
清恽敬《三代因革论》七:“宋曰衙前,督官物;曰耆长、曰壮丁,捕盗贼;曰散从、曰承符、曰弓手,任驱使,则役之而且虐用之矣。”
⒉ 古时丈量地亩持步弓的人。
引清黄六鸿《福惠全书·清丈·责经手》:“丈地弓步不真,责之弓手。”
善于射箭的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