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犹处决。
引宋李纲《与政府书》:“更有一事可笑,某去秋总师过吉州,江西漕使韩球,公然移文州县,不使应副秋粮。不得已勾决人吏,军始得食,亦具奏矣。”
⒉ 执行死刑的司法程序之一。 清制,凡判决死刑的罪犯监候处决者,于秋审及朝审后,开具名册案由,奏请予勾,其经御批勾除者,即照原判处决,谓之勾决。参阅《清通典·刑六》。
引《清史稿·高宗纪一》:“乙未,停今年勾决。”
清昭槤《啸亭杂录·嵇文恭公》:“勾决日,廷臣皆左袒之,上顾公,公抗声曰:‘ 永福为守土大员,不可轻纵。’上乃勾决。”
旧制,在监狱候审的犯人到了秋天时,被开列名单以请旨,经朱笔在单内勾出者,即照原判的刑处决,称为「勾决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