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犹沽名。参见“沽名”。
引唐白居易《与元九书》:“不相与者号为沽誉,号为詆訐,号为訕谤。”《醒世恒言·三孝廉让产立高名》:“吾等适纔分处,甚得中庸之道;若再推逊,便是矫情沽誉了。”郑观应《盛世危言·吏治下》:“此諭亦使抚臣两司观之,且諭羣臣尽力摒除科甲因循、委靡、沽誉诸陋习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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