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汉代女刑的一种。女子定罪后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以赎罪。
引《后汉书·光武帝纪上》:“女徒雇山归家。”李贤注引萧该《汉书音义》:“《令》甲:女子犯徒遣归家,每月出钱雇人於山伐木,名曰雇山。”《资治通鉴·汉平帝元始元年》:“詔天下女徒已论,归家,出雇山钱,月三百。”章炳麟《五朝法律索隐》:“今宜申明旧令,若已伏官诛,而私相伤杀者,虽一身逃亡,皆徙家属于边。其相伤者,加常二等,不得雇山赎罪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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