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汉代妇女论罪后被遣还家,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,称“顾山钱”。
引《汉书·平帝纪》:“天下女徒已论,归家,顾山钱月三百。”颜师古注:“如淳曰:‘已论者,罪已定也。令甲,女子犯罪,作如徒六月,顾山遣归。説以为当於山伐木,听使入钱顾功直,故谓之顾山。’ 应劭曰:‘旧刑鬼薪,取薪於山以给宗庙,今使女徒出钱顾薪,故曰顾山也。’ 如説近之。谓女徒论罪已定,并放归家,不亲役之,但令一月出钱三百,以顾人也。为此恩者,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,施惠政於妇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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