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额外加征的部分。参见“耗羡”。
引明陈士元《俚言解》卷二:“耗米之名,起自五代周显德年。詔云:漕运自晋汉以来,不给斗耗,纲吏多以亏欠抵死,自合每石给耗一斗。至宋詔止絶之。今之俗,则里胥或藉耗米名色害及纳户矣。”《清文献通考·国用五》:“耗米每正额米一石, 江南加徵三斗, 浙江四斗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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