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斛与斗。皆粮食量器名。十升为斗,十斗( 南宋末年改为五斗)为斛。
引《宋书·律历志上》:“器有大小,故定以斛斗。”北魏贾思勰《齐民要术·笨麴并酒》:“其七酘以前,每欲酘时,酒薄霍霍者,是麴势盛也……虽势极盛,亦不得过次前一酘斛斗也。”
⒉ 指代粮食。
引唐元稹《论当州朝邑等三县代纳夏阳韩城两县率钱状》:“臣今所徵斛斗并请成合,草并请成分,钱并请成文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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