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虎门条约

拼音: hǔ mén tiáo yuē
注音:ㄏㄨˇ ㄇㄣˊ ㄊ一ㄠˊ ㄩㄝ
词性:
结构: 其他
近义词:
反义词:
词语解释
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,是《南京条约》的补充条款。1843年10月在广州虎门签订。共十六款。主要内容有:(1)给予英国以片面最惠国待遇,即任何国家在中国获得的权利,英国都可同样享受。(2)允许英国人在广州、福州、厦门、宁波、上海五口租地建屋,永久居住。这一特权成为后来帝国主义者在中国强占“租界”的借口。(好工具)
引证解释
国语词典

清道光二十三年(西元1843)​,英国乘鸦片战争胜利的余威,胁迫我国订立虎门补遗条约十七条。其内容为片面最惠条款,承认领事裁判权,值百抽五的协定税率及租界的成立。此次条约成立,各国相继效尤,我国从此沦为次殖民地。

网络解释

虎门条约 (虎门条约)

  • 1840年至1842年英国发动的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,以清朝政府被迫签订《南京条约》而告结束。战后,英方利用清朝政府对国际惯例和己方利益的无知,引诱清方就通商口岸的各项制度在南京和广东继续谈判。1843年(道光二十三年)7月,双方达成海关税则,22日,英方在香港首先公布了《五口通商章程:海关税则》;10月8日,清朝钦差大臣耆英、英国驻华全权公使璞鼎查各自代表两国政府在广东虎门签订《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》,又称《虎门条约》。先前公布的《五口通商章程:海关税则》作为《虎门条约》的附件,也正式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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