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缓刑huǎnxíng
[probation;temperarily suspend the execution of a sentence] 法律名词,即受刑之宣告后,依据特定情形,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执行
⒈ 放宽刑罚。
引《周礼·地官·大司徒》:“以荒政十有二,聚万民:一曰散利,二曰薄征,三曰缓刑。”
贾公彦疏:“三曰缓刑者,谓凶年犯刑缓纵之。”
汉刘向《说苑·贵德》:“孝宣皇帝初即位,守廷尉吏路温舒上书言尚德缓刑。”
明方孝孺《凝命神宝颂》:“上帝之心,恶杀好生。皇宣慈惠,任德缓刑。”
⒉ 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,对犯人所判处的刑罚延期执行或不执行。缓刑期间,如果没有再犯新罪,原判刑罚即不再执行;如果再犯新罪,撤销缓刑,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。
宽减刑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