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程朱理学的主要范畴之一。谓“理”在物先,事事物物皆是“理”的表现,要依据具体事物穷究其“理”。
引《礼记·大学》“致知在格物” 宋朱熹集注:“閒尝窃取程子之意以补之曰:‘所谓致知在格物者,言欲致吾之知,在即物而穷其理也。’”严复《原强》:“夫朱子以即物穷理释格物致知,是也;至以读书穷理言之,风斯在下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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