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情理法纪。 《宋书·郑鲜之传》:“先是, 兖州刺史滕恬为丁零翟辽所没,尸丧不反, 恬子羡仕宦不废。议者嫌之。
引桓玄在荆州,使羣僚博议, 鲜之议曰:‘……见议者弘通情纪,每傍中庸,又云若许讥滕,则恐亡身致命之仕,以此而不尽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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