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刑律名。谓于流放的本刑外,加罚劳役。
引《唐律疏议·名例·应议请减》:“加役流者,旧是死刑, 武德年中改为断趾。国家惟刑是恤,恩弘博爱,以刑者不可復属,死者务欲生之,情軫向隅,恩覃祝网,以贞观六年奉制改为加役流。”宋叶梦得《石林燕语》卷二:“前世常患加役流法太重,官有监驱之劳,而配隶者有道路犇亡困踣之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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