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代,秉承皇帝意旨,由刑科签发的逮捕人的公文。
引明沉德符《野获编·禁伪·驾帖之伪》:“祖制,锦衣衞拏人,有驾帖发下,须从刑科批定,方敢行事。”《明史·杨涟传》:“片语稍违,驾帖立下,势必兴同文馆狱而后已。”《天雨花》第二六回:“奇刑酷法追贜拷,矫行驾帖目无君。”姚雪垠《李自成》第二卷第三六章:“驾帖捕人,奸淫妇女,抢掠财物,格杀平民佃户。”
明代厂卫逮捕人犯的凭据,由刑部签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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