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管领夫役的头目。
引宋吴自牧《梦粱录·米铺》:“且叉袋自有赁户,肩驼脚夫亦有甲头管领,船隻各有受载舟户。”
元张国宾《罗李郎》第三折:“自家是勅修相国寺的甲头,管着这做工的众多夫役。”
《金瓶梅词话》第七五回:“就是孤老院里也有个甲头。”
⒉ 犹甲长。
引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:“司农寺乞废户长、坊正,令州县坊郭择相邻户三二十家,排比成甲,迭为甲头,督输税赋苗役,一税一替。”
明汤显祖《邯郸记·凿郏》:“诸餘作手都可,到是甲头老贼,推呆卖老不来,来时打的他一直。”
范文澜蔡美彪等《中国通史》第四编第一章第四节:“为防止借户逃亡,青苗法实施时,又由五户或十户结成一保,由三等以上户(地主或富裕农民)充作‘甲头’。”
⒊ 同榜及第者之第一名。
引王国维《唐写本敦煌县户籍跋》:“言甲头某某者,犹唐以来言某某下及第、某某牓下进士矣。”
甲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