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减免死刑。
引汉荀悦《汉纪·高祖纪四》:“﹝赵王﹞无藩国之义,减死可也,侯之过歟!”《新唐书·胶东王道彦传》:“詔减死,謫戍边。”《元史·世祖纪六》:“乙未,凡伪造宝钞、同情者并处死,分用者减死杖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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