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良民和贱民。参见“良民”、“贱民”。
引《北齐书·清河王岳传》:“﹝世祖﹞曰:‘ 清河忠烈,尽力皇家,而归彦毁之,间吾骨肉。’籍没归彦,以良贱百口赐岳家。”《三国演义》第六五回:“﹝玄德﹞请刘璋收拾财物,佩领振威将军印綬,令将妻子良贱,尽赴南郡公安住歇。”
社会或家庭地位的高和低。旧时以士、农、工、商为良,娼、优、隶、卒为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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