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代司法审讯程序之一。即对囚犯加以检察断放或断遣。
⒈ 宋代司法审讯程序之一。即对囚犯加以检察断放或断遣。
引宋范仲淹《奏乞于陕西河东沿边行赎法》:“稍通刑名义理,即放归本县充法司,候三周年,检断无失者,与转一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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