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“经制钱”和“总制钱”的并称, 宋代的附加杂税。前者始于北宋宣和年间, 陈遘以发运使兼经制使督理东南地区财赋,加征卖酒、典卖田宅的牙税,常赋外的头子钱,以及其他项目的税金,称经制钱。其后翁彦国为总制使,效其法别立名目征税,称总制钱。参阅宋罗大经《鹤林玉露》卷七、《文献通考·征榷六》。
引宋叶适《监司》:“提刑司则以催趣经总制钱、印给僧道免丁由子为职,而刑狱寃滥,词诉繁滞,则或莫之省焉。”
《宋史·职官志七》:“﹝乾道﹞八年,用臣僚言,诸路经总制钱併委提点刑狱官督责。”
清顾炎武《读<宋史·陈遘>》:“然则宋之所以亡,自经总制钱,而此钱之兴,始於亨伯。”
亦省作“经总钱”、“经总”。 宋叶适《黄子耕墓志铭》:“经总制有额无钱,十收六七…… 子耕会一郡成赋,法应隶经总者,以十年中酌取之,阁免其逋负。钱额均等,故态尽革,更为最矣。”
清顾炎武《读<宋史·陈遘>》:“其后, 叶正则作《外稿》,谓必尽去经总钱,而天下乃可为,治平乃可望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