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责究罪过。
引《后汉书·朱祐景丹等传论》:“观其治平临政,课职责咎,将所谓‘导之以法,齐之以刑’者乎。”宋范仲淹《除枢密副使召赴阙陈让第三状》:“臣等若贪冒宠荣,便离职任,向去或有侵軼,害及生灵,使朝廷重忧,后人当患,则有识之人,孰不责咎?”樊增祥《批史国安呈词》:“勿得任性妄为,致干责咎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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