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举发弹劾。
引《北齐书·赵郡王琛传》:“天平中,除御史中尉,正色纠弹,无所迴避,远近肃然。”《隋书·百官志上》:“皇太子以下,其在宫门行马内违法者,皆纠弹之。”《元典章·刑部九·侵盗》:“御史臺、按察司纠弹之官,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。”清陈康祺《燕下乡脞录》卷十四:“盖信莫公素学,必不妄相纠弹,故深自引咎也。”
纠正、弹劾官吏的罪状。《旧五代史.卷一一五.周书.世宗本纪二》:「御史台官,任处宪纲,是击搏纠弹之地。」也作「纠劾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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