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后谓察举其罪而慎行天子之法。
引《国语·鲁语下》:“少采夕月,与大史、司载纠虔天刑。”
韦昭注:“纠,恭也;虔,敬也;刑,法也……因夕月而恭敬观天法、考行度以知妖祥也。”
晋潘勗《册魏公九锡文》:“君纠虔天刑,章厥有罪,犯关干纪,莫不诛殛。”
《晋书·景帝纪》:“姦臣李丰等靖譖庸回,阴构凶慝。大将军纠虔天刑,致之诛辟。”
⒉ 引申为纠举督正。
引清龚自珍《<江南生橐笔集>序》:“又本朝纠虔士大夫甚密,纠民甚疏,视前代矫枉而过其正。”
清龚自珍《古史钩沉论三》:“悲夫!悲夫!将欲更定姬周之末之文章,不有考文之圣,其孰当之?将欲更汉氏也,羣师互有短长,非深於义训,勇於割闻者,不能也。无已,则我所欲纠虔,姑在夫引书变为徒书之际乎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