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惩处邪恶。
引宋程大昌《考古编·象刑五》:“夫象以典刑,揆诸《舜典》,则在流赎之先。而加桎梏,去冠饰,质之司寇,顾在五刑纠慝之外。”明李东阳《封孺人张母姚氏墓志铭》:“御史公既取进士,有官守,劾姦纠慝,不復顾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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