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酒糺”。昔人饮宴时,劝酒监酒令的人。
引唐无名氏《玉泉子》:“命酒糺来要下筹,且喫罚爵。”宋陆游《老学庵笔记》卷六:“苏叔党政和中至东都,见妓称‘録事’,太息语廉宣仲曰:‘今世一切变古, 唐以来旧语尽废,此犹存唐旧为可喜。’前辈谓妓曰‘酒纠’,盖谓録事也。”明沉德符《野获编补遗·畿辅·禁歌妓》:“惟藩镇军府例设酒糺以供宴享,名曰营妓。”清纪昀《阅微草堂笔记·姑妄听之一》:“一日,酒纠宣觴政,约各言所畏,无理者罚,非所独畏者亦罚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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