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纠正过失。
引《魏书·高恭之传》:“道穆绳纠,悉毁去之,并发其赃货,具以表闻。”宋司马光《言高居简札子》:“臣职在绳纠,不敢不言。”明高明《琵琶记·丹陛陈情》:“是用擢居议论之司,以求绳纠之益。”明陶宗仪《辍耕录·宣文阁》:“於是宰辅有所奏请,宥密有所图回,争臣有所绳纠,侍从有所献替,以次入对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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