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提讯查究。
引《清会典事例·礼部·学校》:“有容令跪道投书禀见者,巡捕员役重究,该巡捕官不许代替,如违提究。”《“五四”爱国运动资料·上海罢市实录》:“中西官得供,判李交一百元大洋,并保限半年内不再犯事,违则提究不贷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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