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事无成法可循,援引旧例以行之。
引宋吴曾《能改斋漫录·事始二》:“行事举例:今朝廷行事,有法所不载者,必举例以行。然自南朝已始矣。”清袁枚《随园随笔·行事举例不始于南朝》:“吴虎臣以行事举例始於南朝,欲用江夷领詹事, 王淮引谢琰之例以相格。不知《周礼》士师掌狱之八成, 汉有决事比, 魏有停年格,皆例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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