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官府的凭据。
引宋苏轼《乞增修弓箭社条约状》之一:“欲乞立定年限,每句当及三年,如无透漏及私罪情重者,委本县令佐及捕盗官,保明申安抚司给与公据。”
《元代白话碑集录·一二三八年凤翔长春观公据碑》:“凤翔总管府公据。据全真道人张志洞等连状告称‘前去磻溪谷復建掌教丘真人古跡长春观院宇,田地在手,别无凭验,恐有磨障,乞给公据事’,奉总管钧旨,照得:本人所告是实。”
明沉德符《野获编·吏部一·四衙门迁客》:“近日吏部、翰林、科、道外謫者,皆不赴任,仅身至境上,移文索公据,归而待迁。”
⒉ 宋代的一种官方钞券。
引《宋史·食货志下三》:“﹝高宗绍兴﹞二十九年,印公据、关子,付三路总领所:淮西、湖广关子各八十万緡, 淮东公据四十万緡,皆自十千至百千,凡五等。”
南宋的官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