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为法自弊wéifǎ-zìbì
[conduct law to limit oneself;create laws only to destruct oneself] 自己作法,自受弊害
⒈ 作定自弊。参见“作法自弊”。
引《资治通鉴·晋安帝义熙八年》:“毅夜投牛牧佛寺 ……寺僧拒之曰:‘昔亡师容桓蔚,为刘卫军所杀,今实不敢容异人。’ 毅叹曰:‘为法自弊,一至於此!’”
语本《史记.卷六八.商君传》:「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。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『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坐之。』商君喟然叹曰:『嗟乎,为法之敝一至此哉!』」指自己订立的法规,反而让自己受害。比喻自作自受。《资治通鉴.卷一一六.晋纪三十八.安帝义熙八年》:「毅夜投牛牧佛寺……寺僧拒之曰:『昔亡师容桓蔚,为刘卫军所杀,今实不敢容异人。』毅叹曰:『为法自弊,一至于此!』」也作「作法自毙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