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处流放之刑。
⒈ 亦作“决配”。判处流放之刑。
引《唐律疏议·断狱·断罪应决配而收赎》:“诸断罪应决配之而听收赎,应收赎而决配之,若应官当而不以官当及不应官当而以官当者,各依本罪,减故、失一等。”宋李纲《建炎进退志总叙下之上》:“若有敢科配搔扰者,命官窜责,吏人决配,委监司按察。”《宋史·刑法志一》:“自今凡言处断、重断、极断、决配、朝典之类,未得论决,具狱以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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