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犹监斩。
引《通典·刑六》:“诸决大辟罪,官爵五品以上在京者,大理正监在外者,上佐监决,餘并判官监决。”《旧唐书·职官志三》:“监察掌分察巡按郡县、屯田、铸钱、 岭南选补、知太府、司农出纳,监决囚徒。”宋王溥《唐会要·监察御史》:“诸州有死囚,仍委长官差官监决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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