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汉制,平民可以用钱财买得爵位或用买得某种爵位的钱财赎罪。
引《史记·平準书》:“日者,大将军攻匈奴,斩首虏万九千级,留蹛无所食。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錮免减罪。”《汉书·惠帝纪》:“民有罪,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。”颜师古注:“令出买爵之钱以赎罪。”
用金钱买得官位。《史记.卷三○.平准书》:「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。」《汉书.卷四九.鼌错传》:「郡县之民得买其爵,以自增至卿。」也作「买官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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