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出售爵位。 汉初,民得爵位后可以出卖。后则多为公家拍卖官爵以敛财。
引《史记·孝文本纪》:“帝加惠:令诸侯毋入贡,弛山泽,减诸服御狗马,损郎吏员,发仓庾以振贫民,民得卖爵。”司马贞索隐引崔浩曰:“富人欲爵,贫人欲钱,故听买卖也。”《后汉书·皇甫规传》:“﹝孝顺皇帝﹞又因缘嬖倖,受赂卖爵。”《新唐书·张茂昭传》:“吏部员外郎裴夷直劾曰:‘ 克勤骫有司法,引庇它族,开日后卖爵之端,不可许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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